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哲学沙龙丨“惟送死可以当大事” ——儒家的生死观(三)

作者:冀之驴 哲学 发布时间:2020-11-13
儒家以生死为天地之常理,并不去刻意干预肉体的消亡。但另一方面,儒家又要面对人类追求永恒的终极问题。对于普通人来说,“立德、立功、立言”式的“三不朽”过于高不可攀,而子孙相继、香火不绝则是大部分人都能达到的。在这种意义上,“孝”就成为对为人子女者的最基本要求,也因而成为儒家最重要的德行之一。

那么,何以为孝?《礼记·祭统》说:“孝子之事亲也,有三道焉:生则养,没则丧,丧毕则祭。”也就是说,行孝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:父母在世时要悉心奉养,父母去世后要服丧安葬,丧礼结束后要按时祭祀。因此,不仅在父母生前要尽孝,在父母死后也要尽孝。

在儒家看来,在各种各样的礼中,丧祭之礼是最重要的。孔子在回答弟子“问孝”时说:“生,事之以礼;死,葬之以礼,祭之以礼。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荀子也说:“礼者,谨于治生死者也。生,人之始也;死,人之终也。终始俱善,人道毕矣。”(《荀子·礼论》)对于子女而言,如果不能以礼安顿父母的死亡,那么孝子之德就没有真正完成。对于丧礼的重要性,孟子说得更加直接:

孟子曰:“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,惟送死可以当大事。”(《孟子·离娄下》)

“送死”即为父母送终。为什么“惟送死可以当大事”?按照东汉赵岐和北宋邢昺的解释,父母在世之时,竭尽全力奉养父母乃是人之常情;而父母去世后,要做到“送终如礼”、即不违背礼的要求则是很难的。(《孟子注疏》)而按照南宋朱熹的解释,养生是“人道之常”,送死则是“人道之大变”,至关重要;孝子应“必诚必信,不使少有后日之悔也”。(《孟子集注》)不难看到,两种解释的侧重点有很大不同,一是强调要遵循礼制的要求很难做到,这是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,礼是一种外在的规范;一是强调要竭尽内心的真情实感,这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,是一种内在的要求。那么,究竟哪种更符合儒家的精神呢?

我们来看儒家关于丧礼的论述:

林放问礼之本。子曰:“大哉问!礼,与其奢也,宁俭;丧,与其易也,宁戚。”(《论语·八佾》)

朱熹在分析这一章的语境时说:林放“见世之为礼者,专事繁文,而疑其本之不在是也,故以为问……孔子以时方逐末,而放独有志于本,故大其问”。(《论语集注》)林放见当时有些人把礼乐搞得很繁琐豪奢,疑虑礼的根本不在这里,于是向孔子请教。孔子也认为当时人们在礼仪上舍本逐末,只有林放有志于探寻礼的根本,因此称赞他是“大哉问”。所谓“礼之本”,即礼的根本原则。对于林放的问题,孔子并未直接回答,只是举了两个例子说明:对于通常的礼仪节目,与其细致繁琐,不如粗放简单;对于丧礼,与其仪式周备,不如内心哀伤。

在其他地方,孔子也有很多类似的表述:

子曰:“居上不宽,为礼不敬,临丧不哀,吾何以观之哉!”(《论语·八佾》)

子路曰:“吾闻诸夫子:丧礼,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,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。祭礼,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,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。”(《礼记·檀弓上》)

在孔子看来,礼之本并不是外在的仪节形式,而是为礼者内心的真实情感。丧礼的各种仪节只是手段,目的是为了使服丧者内心的哀痛之情充分地表达出来。如果在丧礼中只注重外在的仪节,而没有内心的哀伤,那么这种礼仪的实行是没有意义的。《礼记·问丧》指出,丧礼的目的是要表达“思慕之心,孝子之志也,人情之实也”。因此,在丧礼中,如果哀伤有余而仪节不足,是要胜过仪节有余而哀伤不足的。《礼记·檀弓下》载:

子路曰:“伤哉!贫也。生无以养,死无以为礼也。”孔子曰:“啜菽饮水,尽其欢,斯之谓孝。敛手足形,还葬而无椁,称其财,斯之谓礼。”

子路因家贫无法很好地孝养父母而感到悲伤。孔子则指出,使父母生前尽欢,死后的丧礼尽力而为,就是真正的孝。

在《孟子》中,有一段与此相反的事例。按照《孟子》中的记载,孟子葬母,弟子疑惑所置办的棺椁太华美了。弟子之疑的背后,或许有孔子“礼与其奢也宁俭”的教诲,或许有墨家对儒家“厚葬”的批评。而孟子则回应道:

古者棺椁无度,中古棺七寸,椁称之。自天子达于庶人。非直为观美也,然后尽于人心。不得,不可以为悦,无财,不可以为悦。得之为有财,古之人皆用之,吾何为独不然?且比化者,无使土亲肤,于人心独无恔乎?吾闻之也: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。(《孟子·公孙丑下》)

孟子指出,古人之所以规定棺椁的厚度,不仅是为了美观,而是为了尽孝子之心。如果不符合礼制或者受财力所限,不能为父母用上等木料,均不能称孝子之心。现在我既有相应的地位又有充足的财力,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?而且,为了不使泥土接触到父母遗体,这样对于孝子之心难道不是无所遗憾吗?在为父母送终时,有能力去做却不尽力而为,相当于为天下吝惜此物而去薄待父母,这是不应该的。

子路之贫与孟子之富,两相对比之下,更能突显出儒家对于丧礼的真正要求,即是孟子所说的“人心”,也就是孝子之心。因此,对于丧礼而言,物质条件的贫富并非关键,子女对父母的爱敬之心、对父母之死的哀痛之心才是最重要的。

既然丧礼以尽孝子之情为根本,那么为何还需要如此复杂、繁琐的具体仪节呢?实际上,这个问题曾经在儒家内部出现过。《论语》记载了一段宰我与孔子讨论“三年之丧”的对话:

宰我问:“三年之丧,期已久矣。君子三年不为礼,礼必坏;三年不为乐,乐必崩。旧谷既没,新谷既升,钻燧改火,期可已矣。”子曰:“食夫稻,衣夫锦,于汝安乎?”曰:“安。”“汝安则为之。夫君子之居丧,食旨不甘,闻乐不乐,居处不安,故不为也。今汝安,则为之。”(《论语·阳货》)

宰我认为,三年之丧期间,君子不能从事与父母之丧无关的其他礼仪活动,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礼坏乐崩的局面。因此,他主张将丧期由三年缩减为期年(一年)。而孔子则从内心情感出发,认为孝子在父母去世之后会有强烈的思慕哀痛之情,而导致“食旨不甘,闻乐不乐,居处不安”;因此,仅服丧一年就食稻衣锦,会心有不安。可以看到,孔子将礼的根本转向内在,将礼建立在内心情感体验的基础之上。具体而言,对于服丧者的每一处细节规定,都是由服丧者的内心情感所决定的。正如《礼记·问丧》所说:“夫悲哀在中,故形变于外也……故哭泣无时,服勤三年。”例如,父母去世之初,三日不食,是因为服丧者内心有丧亲之痛,伤及脏腑,以至食不下咽。这些都是“思慕之心,孝子之志,人情之实”的体现。《荀子·礼论》也解释道:“三年之丧,何也?曰:称情而立文……创巨者其日久,痛甚者其愈迟。三年之丧,称情而立文,所以为至痛极也。齐衰、苴杖、居庐、食粥、席薪、枕块,所以为至痛饰也。”礼是“称情而立文”,即根据人们的内在情感而制定的外在仪节。三年之丧正是为了符合内心的哀痛之情而制定的仪节。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,在儒家看来,人心是礼的根本。

但问题在于,情感体验具有明显的个体性差异,而礼则是一种普遍规范;将普遍性的礼建立在个体性的情感体验之上,会对礼的普遍性造成实质伤害。实际上,宰我的回答已经揭示了孔子这种理解向度的危险性。这成为孔子之后的儒家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。

《荀子·礼论》中的一段讨论可以看作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:

凡生天地之间者,有血气之属必有知,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。今夫大鸟兽则失亡其群匹,越月踰时,则必反铅过故乡,则必徘徊焉,鸣号焉,踯躅焉,踟蹰焉,然后能去之也。小者是燕爵,犹有啁噍之顷焉,然后能去之。故有血气之属莫知于人,故人之于其亲也,至死无穷。将由夫愚陋淫邪之人与?则彼朝死而夕忘之,然而纵之,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,彼安能相与群居而无乱乎?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?则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而毕,若驷之过隙,然而遂之,则是无穷也。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,一使足以成文理,则舍之矣。

荀子首先从物类的角度论证了丧亲的哀痛之情在“血气之属”中普遍存在。鸟兽尚且如此,人则更莫能外。那么,对于现实中的个体差异性应该如何解决呢?荀子指出,将服丧期定为三年,是考虑了“过与不及”两种人的情况:那些“愚陋淫邪之人”,他们在父母去世一日之内就忘却了内心的哀痛,如果放任其任意而为,那么连鸟兽都不如,又怎能与他人长久相处呢?至于那些“修饰之君子”,他们的哀痛之情无穷无尽,三年之期也不足以有所减轻。这两种极端情况,显然都不能作为制礼的依据,但却可以成为基本参照。先王圣人正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,才确定了三年之丧的基本制度。

回到最初的问题。在儒家看来,情与礼乃是相辅相成、一体两面的关系。一方面,人情是礼得以成立的根据;另一方面,礼则是对人情的保养和节制,以使其表达能够达到应然状态。依人情而行,则有过或不及之失;依礼而行,则能够“情文俱尽”(《荀子·礼论》)。


参考文献
1.李景林:《儒家的丧祭理论与终极关怀》,《中国社会科学》2004年第2期。
2. 孟庆楠:《论早期儒家对三年之丧成立依据的认识》,《中原文化研究》2016年第5期。
3.韩星:《礼之本——礼乐的价值基础和内在精神》,《黑龙江社会科学》2018年第6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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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冀之驴

编辑:早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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