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谟将因果关系视为科学知识的基本内容。这个看法深深地植根在西方的传统思想中。亚里士多德早就已经指出,真正的科学知识是关于原因的知识,是对于原因所作的解释说明。他还系统地提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“四因说”(质料因、形式因、动力因和目的因)。到了中世纪,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又被加以改造,逐渐成为正统宗教神学的理论根据,参见托马斯·阿奎那对于上帝存在的证明。再到近代,与宗教蒙昧思想以及神秘主义的斗争中,科学和理性未曾抛弃亚氏关于因果关系为科学知识之本的思想,并对之继承发展,使之成为科学家与哲学家共存的普遍信念。比如波尔、牛顿等科学家都将寻求自然现象的原因视为科学的首要任务。与此同时,唯理论者和经验论者一般都承认,说明事物的原因是哲学的基本目的。(参见周晓亮,1999:139)休谟重视对因果概念的说明,既受到当时普遍的自然科学观的影响,也内植于西方哲学传统。那么,他究竟如何阐明因果关系理论呢?
上述例证显然有利于阐述休谟的论点:“我的朋友现在在法国”,我能产生这个信念,是因为我将他寄来的信上的邮戳与他在法国这两件事情联系起来。“有人来过这个岛”,这个信念通过以下因果关系产生:我把一台机器和一个设计者联系起来。既然任何事实信念都建立在因果关系之上,那么,我们究竟如何形成因果关系呢?
1. 接近。就时空而言,因果关系的两种经验往往彼此相续,一起出现在我的心中。在时空中彼此独立的知觉,不能建立相互作用,因此,互不相邻的因果作用是不可能的。
2. 前后相续。原因在前,结果在后。
我们又从哪里获得必然联系的观念呢?休谟认为,一切观念都是印象的摹本。因此,要想充分明白必然联系的观念,我们就应当考察它的印象。在《人类理解研究》第七章,通过审查我们的外部经验,休谟批判了三种可能产生必然联系的日常流俗观点:
1. 物质世界的单一例证。休谟认为,在物质世界的某个具体事例中,我们从来不能找到任何必然联系。例如,在单次的弹子撞击中,我们只能看到:一个弹子冲击第二个弹子以后,跟着就有第二个弹子的运动,即这种运动存在前后相续,但从中并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提示“必然联系”的观念。可见,呈现于感官前的各种外界的物象,并不能在单一例证下提供我们任何必然联系的观念。(参见伊丽莎白·S·拉德克利夫,2002:32)
2. “意志—身体”的支配运动。有人认为,必然联系的观念产生于我们的意志支配身体器官的运动过程。休谟从两个方面反驳了这类观点:第一,我们的意志支配身体器官的独特能力只限于特定的范围。例如,意志能支配舌头和手指,却无法影响心脏和肝肺;第二,在随意的动作中,意志支配的直接对象并不是被动的那个肢体,而是一些筋肉、神经和元精,乃至不为所知的最精妙的东西,因此,必然联系的观念不是源于发生身体运动(或运用肢体发挥功能)的意志支配。
3. 上帝或最高神明。还有人相信:我们心中所见或所想的各种观念,都是“造物者”上帝带给我们的神秘启示。休谟不同意这类观点,他认为:第一,人类理性发生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,它必须以经验为依据。在日常生活之中,我们并不能经验上帝的存在,“上帝是否存在”这个问题已经超越我们的官能所及。第二,即使上帝存在,他究竟如何将必然联系的观念传递于我们?这个机理根本上无从得知。因此,在休谟看来,“主张最高神明有普遍能力和作用的这种学说,实在是过于大胆了”。(休谟,2007:66-67)
综上所述,审查外部经验时,我们仅能观察一个印象(或一组印象)接着另一个印象而出现,却没有这些印象相互联系的观念。例如,一个弹子的运动与另一个弹子的运动相互联系,火的光芒与热相互联系。我们实际上只能看到一个事件随着另一个事件先后发生,却没有获得将两个事件必然结合起来的印象。
4.(美)伊丽莎白·S·拉德克利夫著:《休谟》,胡自信译,中华书局,200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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